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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印发);

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21号文,2015年6月12日印发);

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113号文,2020年10月20日印发);

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9〕81号)

9.《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五、项目审查类型

告知承诺。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通过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zzxy.nea.gov.cn)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告知承诺书;

(三)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通过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级,适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通过官网许可信息公开栏目对做出许可决定的申请信息予以公开。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现场核查相关要求

一、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应到场;

(二)在公共服务平台中提交的本次申请中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员、质检员应全部到场;

(三)其他需到场人员。

二、材料

(一)在公共服务平台中提交的本次申请的全部申请材料原件;

(二)资产证明材料(财务资料);

(三)在公共服务平台中提交的本次申请中有进行交易内容的银行证明材料(网银系统);

(四)财务凭证原件及人员在职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发放记录、网银付款记录、社保证明材料等);

(五)申报资料中申报的经营场所及实验室实地;

(六)申报资料中申报的自有设备机具实物;

(七)核查人员确定的与核查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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